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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强制令,已划扣部分款项,是否继续划扣?能否先返还已划扣款项?

来源:纷纭教育

有权强制扣划当事人银行存款,但如果扣划错误,可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纠正。对裁定不服可提起诉讼。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可罚款或拘留。

法律分析

结论:会的,已经划扣部分可以先领取。解析:强行扣划银行卡的钱,说明当事人有案件在被强制执行,依法有权强行扣划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如果没有案件,是扣划错误,可以向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立即纠正。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拓展延伸

执行强制令下的款项划扣:继续执行或先行返还?

根据执行强制令的规定和具体情况,对于已划扣的款项,是否继续执行或先行返还需要综合考虑。在继续执行方面,如果划扣款项是基于的强制令,并且划扣的款项符合法律要求,那么继续执行可能是合理的。然而,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或者执行强制令的目的已经达到,可以考虑先行返还已划扣款项。在做出决策时,应仔细评估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利益关系,确保公平合理的执行。最终的决策应由根据法律和事实情况作出。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对于已划扣的款项,是否继续执行或先行返还需要综合考虑。继续执行可能是合理的,如果划扣款项是基于的强制令,并且符合法律要求。然而,特殊情况下或者执行目的已达到时,可以考虑先行返还已划扣款项。在决策时,应全面评估案件情况、法律规定和利益关系,确保公平合理执行。最终决策由根据法律和事实情况作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三节 冻结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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