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纷纭教育。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我国信用卡诈骗罪罚金数额是多少?

我国信用卡诈骗罪罚金数额是多少?

来源:纷纭教育

信用卡诈骗罪的判罚应根据犯罪情形决定罚金数额。数额较大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判处罚金,应根据犯罪情形决定罚金数额。

根据刑法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我国信用卡诈骗罪罚金数额是否与其他国家相比合理?

我国信用卡诈骗罪罚金数额与其他国家相比是否合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律体系、经济发展水平、罪行严重程度等。在国际比较中,不同国家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罚金数额存在较大差异。一些国家可能采取较高的罚金以起到威慑作用,而另一些国家则可能更注重刑事制裁和监禁。因此,是否合理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罪罚金数额经过相关法律规定,并且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裁量。总体来说,我国的罚金数额相对较为合理,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仍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打击犯罪的需要。

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的罚金数额在我国相对较为合理,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然而,与其他国家相比,不同国家对此罪行的罚金数额存在较大差异。在国际比较中,罚金数额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体系、经济发展水平和罪行严重程度等因素。我国的罚金数额经过相关法律规定,并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裁量。虽然相对合理,但仍需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打击犯罪的需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fenyunshixun.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