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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前科数额减半是否影响累犯认定?

来源:纷纭教育

盗窃前科数额减半不影响认定为累犯,盗窃罪的构成条件包括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以及盗窃信用卡、专用等特定情形。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等行为也构成盗窃罪。

法律分析

一、盗窃前科数额减半能否认定累犯

有盗窃罪前科,如果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释放后5年内再盗窃,虽然盗窃数额减半,但同样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构成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达1000元—3000元以上的,通常都会构成盗窃罪。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盗窃罪的金额可减半: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多次盗窃。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不管金额大小,即构成盗窃罪。

3、入户盗窃。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4、携带凶器盗窃。通常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支等凶器盗窃的,一般都会被认定犯盗窃罪。

5、扒窃。

6、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7、盗窃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8、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结语

盗窃罪前科数额减半,不影响累犯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即构成累犯。盗窃罪的构成条件包括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此外,盗窃信用卡、专用等也属于盗窃罪的范畴。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盗取财物等行为也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定罪处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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