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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先后发表了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篇是1998年9月2日发表的,1998年9月8日实施的法释[1998]23号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篇是2012年12月20日发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法释[2012]21号被称为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对于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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