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特种设备安全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技术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法律客观: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