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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医疗损害司法解释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人民如何受理 医疗事故争议 案件的司法解释有:《关于当事人对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有异议又不 申请重新鉴定 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1990年11月7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 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应否受理”的答复》(1995年6月14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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