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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的罪数量巨大怎么判

来源:纷纭教育

持有伪造的罪

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对一切印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违法购买、持有和使用置于税务机关监管以外的伪造,侵犯了国家对的管理制度。此外,是国家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通过购买假虚列成本,减少所得税等税种的应纳税额,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从而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非法持有伪造的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而故意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行为人实际支配、控制数量较大的假的一种持续状态,既可以随身携带、放置或藏匿在某一地点,也可以委托他人保管,只要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即可。

关于持有伪造的犯罪是否必须以牟利为目的,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条文没有规定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因此,本罪不以非法牟利目的为构成要件,只要虚开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就应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持有伪造的不是违法者的最终目的,往往是作为出售或者实施逃税等其他非法牟利犯罪的桥梁和中介,关于持有伪造不是违法者的最终目的,往往只是实施其他非法牟利犯罪的桥梁和中介,而最终是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由于持有伪造的罪主要侵害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如果没有牟利的目的,那么持有伪造的行为对国家税款的征收就没有威胁,也不会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大的影响,其社会危害性不大。特别是在不知是伪造的情况下获得了伪造的,事后发现系伪造,但依然持有,也没有利用伪造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以犯罪论处。

因此,虽然《刑法修正案(八)》没有将“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为牟取经济利益”作为持有伪造的罪的主观要件,但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持有伪造行为是否能认定为本罪需要审慎认定。

持有伪造的罪数量巨大怎么判

明知是伪造的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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