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二倍工资”的差额虽名为工资,但实质并不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等价劳动报酬,而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措施。“二倍工资”的差额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追索劳动报酬的范畴,不是实质意义的工资,而是惩罚性赔偿金,因此“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