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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金额的认定与量刑

来源:纷纭教育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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