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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办劳务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主观:

目前,我国对残疾人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内容: 下列事项 免征 或给予优惠: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比例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持有合法有效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可享受优惠。但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能享受。 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不同,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应税货物,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即企业先缴纳,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全部返还。“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比例为35%~50%的,若企业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营业税。残疾人员利用自己的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免征营业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同、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所以,如果免征、消费税、营业税,也就免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所得税 。对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工厂和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员所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残疾人专用的特制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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