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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可以拒绝派出所笔录吗?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分析:受害人可以拒绝派出所笔录,机关可以依法进行询问,但是没有强制询问的权力。另外受害人属于证人,作为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同时也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如果不想追究责任,可以不做笔录,同时公民享有沉默权,这是正当的行使公民的权益。建议配合做笔录,配合机关依法调查,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做笔录不是留案底,是机关调查取证需要,因此不会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五条 人民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机关提供证言。人民在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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