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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主体和劳动主体不一致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社保缴纳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只有发生在劳务派遣的特定情形下。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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