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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什么企业法人

来源:纷纭教育

商业银行属于公司法人,成立的目的在于营利。银行的业务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贷款罪的区别有哪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正常借贷的主要区别为: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正常借贷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至其“金融机构”后,一般用于借贷等非法营利活动。两者的行为对象不同。两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

二、非法吸收公共公共存款认定

以下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货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正常借贷的区别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与民间借贷行为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借入资金的去向,前者借入资金用于借贷等非法营利活动,而后者仅用于生活消费等非营利活动或生产经营等合法营利活动。2、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区别并非是否具有还本付息的特征,而是在于是否以借贷的资金非法进行信贷活动,这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危害实质和立法规制的原意所在,也是实践中正确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本保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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