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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驰名商标认定需提交哪些资料

来源:纷纭教育

驰名商标认定必备条件:

a)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

c)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

d)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须实际使用满三年以上。

e)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及覆盖地域。

f)在近三年的商标人使用中,未发生侵权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g)该商标在相关的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应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但在某些省或直辖市也可以由基层人民进行认定。

一、有关域名侵权的法规有哪些?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2、《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人民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第六条人民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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