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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从犯能减轻多少刑罚

来源:纷纭教育

初犯是说明被告人之前没有过犯罪前科,说明其人身危险性不大,可改造性较强,因此可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但从轻程度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这一量刑情节都是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向提出,由法官在定罪量刑但时候进行考量。

从犯是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或应当减轻处罚

(一)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减轻处罚:

1、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应当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中止犯;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2、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聋哑犯或者盲人犯;

(4)预备犯;

(5)未遂犯;

(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7)犯罪后自首的;

(8)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9)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10)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1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3、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刑法第63条没有列出案情减轻处罚情节,只是表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这一原则性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一定困难,根据司法实践及刑法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认为是案件的特殊情况:

(1)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犯罪的;

(2)犯罪既遂后,案发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减小社会危害性的;

(3)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或出于义愤,引起一时激愤而重伤、杀人犯罪的;

(4)犯罪后案发前或取保候审期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5)其它案件特殊情况,群众一致公认合情合法的。

(二)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减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包括:

1、低于整个法定刑的最低刑判刑,如抢劫罪判3--10年有期徒刑,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减轻处罚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更轻的刑种:拘投、管制。遇到有排列刑种时以最低的刑种算。如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当中法定最低刑是管制,减轻处罚则可以免予刑事处分。

2、低于某一量刑幅度的最低限度判刑,如抢劫罪有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两个量刑幅度,在低于第一个量刑幅度最低刑判刑的,是在整个法定刑以下判刑,在低于第二个量刑幅度最低刑即10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刑的也是减刑,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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