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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两个人怎么离婚

来源:纷纭教育

双方都是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我国是有条件的受理。

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人民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有权管辖。因此,外国人能否在我国提起离婚,主要看配偶一方是否居住在中国。

如果双方都不居住在中国,原婚姻缔结地也不在国内,我国一般不会对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作出判决。

一、涉外离婚的如何管辖

根据我国规定,涉外离婚诉讼,一般根据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涉外离婚诉讼管辖一般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二)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特殊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二、要离婚去哪去起诉

起诉离婚去哪里起诉,即确定起诉时的管辖,根据法律规定:一、一般情况下,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二、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特殊情况如下: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2、夫或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离婚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在国内起诉离婚,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管辖。5、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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