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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违约金过高是否合理?

来源:纷纭教育

竞业的主体主要是企业中涉及企业商业机密或者重要技术的员工,以维护企业的利益为首要目的而签署的协议,一旦违反了约定的内容,就需要赔付违约金,一般情况下,违约金在签署该协议时就已经确定了,但是,违约金也不能约定过高。本文中将对“竞业违约金过高是否合理”进行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竞业违约金过高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实践中,关于竞业协议如何适用,是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很困惑的问题。

是不是签订了竞业协议就有效呢?事实上,竞业需建立在用人单位约定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才有效力。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协议预先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按月支付,该协议方才生效。如果在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下,劳动者仍违反该协议,从事相关行业,则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该如何约定呢?现行法律尚未对此明文规定,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

那是否双方可以约定不平等补偿?单位只支付三个月工资,要求劳动者遵守约定一年是否合理;或者,单位只支付最低工资,而劳动者一旦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为一年,甚至超过一年呢?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如果单位对于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并非随意。如果过高,劳动者可用不遵守,可向有关机构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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