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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与代位诉讼的定义与区分

来源:纷纭教育

股东代表诉讼和代位诉讼在原告身份、侵权客体、诉讼目的、法律责任承担和被告方面存在差异。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职员,而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是公司外的侵害人,只要公司怠于行使诉权,任何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人都能成为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

法律分析

股东代表诉讼和代位诉讼的差异在于:

1.原告的身份不同。股东诉讼是原告是股东。股东代位诉讼中,原告是公司。因此,股东代位诉权可以是单独诉讼,股东共同诉讼。

2、侵权客体不同。股东诉讼中,侵害的是股东利益。股东代位诉讼中,侵害的是公司利益。

3、诉讼目的不同。股东诉讼是为保护股东自身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而股东代位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维护公司利益。

4、法律责任承担者不同。股东诉讼的诉讼责任为股东承担。股东代位诉讼责任由公司承担。

5、被告不同。股东诉讼中,股东诉讼权利是源于股权,其被告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职员,但不能是公司外的第三人。股东代位诉讼则不同,只要公司怠于行使诉权,任何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人都能成为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

拓展延伸

股东代表诉讼与代位诉讼的区别

股东代表诉讼和代位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股东维权方式。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授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而代位诉讼则是指在股东无法直接起诉公司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授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一定的责任。

股东代表诉讼和代位诉讼在起诉主体、目的、程序和判决结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主体是股东本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公司,目的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判决结果是对被告公司进行赔偿或者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代位诉讼的起诉主体是代表公司,目的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判决结果也是对被告公司进行赔偿或者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程序上,股东代表诉讼需要经过股东的授权,而代位诉讼则无需经过股东的授权。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相对较为繁琐,需要进行公告、举证、判决等环节,而代位诉讼则相对简便,只需要进行起诉和应诉即可。

股东代表诉讼和代位诉讼虽然目的相同,但在起诉主体、程序和判决结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股东代表诉讼和代位诉讼在原告身份、侵权客体、诉讼目的、法律责任承担和被告方面存在差异。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保护自身权益提起的诉讼,而股东代位诉讼则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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