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人民、人民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时候,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需满足以下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各级、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对人民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再审可以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或者由最高法、上级提审、要求再审,也可以由当事人及其关联人发起申诉,最高检及上级人民可以对存在错误、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