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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受理条件

来源:纷纭教育

一、最高院再审受理条件是什么

1、最高院再审受理条件如下: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第一审人民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和对方当事人。

第三百八十三条

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应当准许。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二、再审中止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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