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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抵扣的被对方作废了怎么办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主观:

这个问题分两方面来讲。 首先,这种情况本不应出现。因为,按照现行管理规定,需要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才符合规定的专票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于你公司已经认证通过的,开具方一般是作废不了的。但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销售方违规作废的问题,你作为购买方(接受方)就只能对相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当然,你公司应与对方单位联系,查明原因,再作出相应的善后处置。 购方已认证的应按规定保管不应退还销方,购方应在开票系统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作进项转出,销方凭带有“红字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然后重新开具蓝字给购方。 对于销方违规作废的,税务机关通过“抵扣凭证核查系统”进行监控和调查。 收货方对于作废的情况及后续抄报税及申报的处理不同,购货方也有所不同: 1、如销货方开出后,手工在专用记账联票面上写了“作废”字样,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没有作废的操作,且销货方按正常票进行抄税和申报的,购货方取得的抵扣联可正常认证抵扣; 2、如销货方开出后,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作废”操作,但已通过人工补录后抄报税和通过国税机关门前受理申报并经异常处理的,购货方取得的抵扣联可正常认证抵扣; 3、如销货方开出后,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作废”操作,且在抄报税和申报时按“作废”票处理的,购货方取得的抵扣联已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退回开票方; 4、如购货方已抵扣进项的,须转出相应进项。由于具体操作涉及销货和购货双方,具体办理时购货方未必能准确了解开票方及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的相关操作,故建议出现此类问题时,应将具体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反映,由主管国税机关协助核实开票方相关情况后再予处理。 只有严格符合上述三种条件才能作废。在对方将作废之后,购买方需要将对应的款项做转出处理。事实上根据作废情况不同,购买方作出的应变处理也不同,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进行具体操作。

法律客观:

《关于红字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项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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