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如下:
1、客观性。客观性是刑事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者是人对于客观事实的反映。它是证据最基本的特征,是首要的因素;
2、关联性。关联性是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并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
3、合法性。合法性是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加以收集和运用。
民事诉讼的证据的种类有:
1、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2、物证,凡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痕迹的都是物证;
3、视听资料,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们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所作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科学的结论意见;
7、勘验笔录,审判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和物品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所制作的笔录。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