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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的必要手续

来源:纷纭教育

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时,离婚需进行军内调解,符合条件后方可申请离婚或提起离婚诉讼。若一方是现役军人,需经政治机关调解并获得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若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同意即可办理离婚登记,否则需政治机关查实军人有重大过错方可离婚。重大过错包括重婚、家庭暴力、等恶习。

法律分析

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

(1)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2)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提出离婚诉讼。

也就是说,在夫妻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首先进行军内调解,在拿到相关证明之后才可以和普通程序一样,去协议离婚或者去诉讼离婚。

2、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的

(1)军人所在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

3、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

(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处的“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情况。

结语

在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离婚程序需遵循特定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他们必须先进行军内调解,获得相关证明后,方可申请离婚或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是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需要经过政治机关调解,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得到对方的同意后,方可办理离婚登记。如果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需要军人一方同意并获得政治机关的证明后,可进行离婚登记。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行为,否则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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