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财产保全费对于 离婚案件中 ,为防止 一方转移财产 ,导致判决生效后不便执行,律师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向 申请财产保全 。人民收取财产保全费的标准是: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当然,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 亦有技巧。为防止对方在获知起诉后转移财产,最好能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最迟在立案的同时作出保全申请。对于财产保全,一会要求提出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而且,提供担保的财产,不能是 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在结婚后购买的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就不能做为担保的财产。为此,在一些担保行业比较发达的城市,亦会准许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当然,委托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亦是要收费的。收费标准一般在担保金额的1%左右。 (二)财产评估费在 离婚诉讼中 ,对于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双方又无法通过竞价来对财产进行评估的,会要求原告申请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并不是由当事人在市场上随意挑选,必须在事先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诉讼离婚相比 协议离婚手续 要复杂一些,而过程中也更耽误当事人的时间,并且还会涉及到诉讼费等的收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