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纷纭教育。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恶意串通股权转让有没有效,法律怎样规定

恶意串通股权转让有没有效,法律怎样规定

来源:纷纭教育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应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时各自承担责任。根据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权转让行为是无效的。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拓展延伸

恶意串通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及应对措施

恶意串通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之间通过勾结、串通达成一致,以违背公平原则、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市场竞争原则,也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恶意串通股权转让可能面临多种法律后果,如合同无效、民事责任承担等。为应对此类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举证责任转移、追究刑事责任等。因此,当涉及到恶意串通股权转让时,公司和受害方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并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恶意串通股权转让行为是无效的。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一旦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应返还相应财产,或进行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责任。对于恶意串通股权转让,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应对措施。因此,当面临此类情况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权益,并追求法律救济是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fenyunshixun.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