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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小贪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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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63条之规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企领导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以上的,以贪污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只是一般的量刑幅度,也会受到其他特别情节的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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