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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期限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分析:追加被告有期限吗. 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由于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没有被追加,案件被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后,追加被告仍应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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