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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为(),以传统立法为(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主观:

(1)制定主体不同:行规由制定, 地方性法规 由地方的及其常委会制定。 (2)效力不同行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地方法规不得与行规相抵触。 (3)适用范围不同行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可以根据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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