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纷纭教育。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在电子厂工作13年得了尿毒症无法上班公司会有补偿吗?

在电子厂工作13年得了尿毒症无法上班公司会有补偿吗?

来源:纷纭教育

合同解除时,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辞退需支付双倍赔偿金。

法律分析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拓展延伸

工作受尿毒症影响,公司是否有责任提供补偿?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当员工因患尿毒症等疾病无法继续工作时,公司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补偿。根据具体情况,补偿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继续支付、医疗费用报销、残疾补偿金等。公司应该积极履行雇主责任,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然而,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公司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及时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法务部门联系,详细了解相关和程序,并提供必要的医疗证明和相关材料,以便获得应有的补偿。

结语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应按劳动者工龄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当员工因疾病无法继续工作时,公司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继续支付、医疗费用报销、残疾补偿金等。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可能因而异,请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法务部门联系,了解相关并提供必要的医疗证明和材料,以获得应有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fenyunshixun.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