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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怎样处理

来源:纷纭教育

1、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七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可以一并裁判。

一、满足哪些条件会判离婚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十三)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十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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