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未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而实施的经营集中;二是申报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初步审查决定做出前经营者实施的集中;三是反垄迟此凳断执法机构进一步审查间实施集中的行为;四是不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扒局构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性条件实施集中的行为码旅;五是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禁止实施集中的决定后仍然实施集中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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