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罪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二)挪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三)挪用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挪用罪还需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是而使用,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一、挪用罪三种情形
挪用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一旦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就构成挪用罪。挪用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且其非法活动势必给社会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因此以进行非法活动为目的挪用。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需要指出的是,进行营利活动通常指经营、投资、购买股票、炒房地产等可获经济利益的活动。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二、关于挪用罪刑法多少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