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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怎么办

来源:纷纭教育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一律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裁定减刑前关押的日数一律不得折抵。但过去已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并按当时的规定计算了刑期的,可不必再作变动。

一、减刑比例是多少? 减刑后要服刑多少年?

减刑限度如下。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减刑后服刑多少年,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实际刑罚期限和减刑情况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减刑。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一般几年会判刑15年

判刑15年一般坐牢15年.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时间即按照判决书的判决,服刑十五年。对于减刑,只要符合刑法第七十规定的可以减刑条件、应当减刑条件的,就可以减刑。减刑不是没有限度的,具备减刑条件的前提下,对于减刑,刑期在无期徒刑以下的,实际的执行期限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判处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的最少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判处死缓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最少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死缓的法律要求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四)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五)对死刑缓期执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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