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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时,处置的固定资产如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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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时,处置的固定资产如何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优惠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征收率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因此,2008年12月31日前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即:应纳=固定资产卖价÷(1+3%)×2%。如果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起购买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应纳税额=卖价×17%。这样说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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