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成立公司时借回注册资本或以借款委托投资名义抽回资本且不返还公司,可能构成抽逃出资,需综合权衡股东主管方面。如果认定股东抽逃出资,应该综合考虑股东的管理角度。如果公司股东在成立公司时打算在公司成立后将注册资本借回,或者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抽回注册资本并将其挂账而不返还公司,就可能构成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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