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责任人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公司应急小组组成临时应急救援小组,开展救援工作,排除险情;
3、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救和善后工作;积极落实抢险救灾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程序包括:
1、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
3、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
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包括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以及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1、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论处。
2、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两者的区别在于:
犯罪主体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罪主体只能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造成严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明知的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以致贻误时机,致使发生严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的。
综上所述,煤矿事故责任人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