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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来源:纷纭教育

伤情鉴定标准为1-10极。

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不能从事复杂工作;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八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赔偿包括: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护理费;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乘法定月份数;

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乘法定月份数;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

7、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乘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8、后续治疗费;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交通费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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