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纷纭教育。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对土地权属的判决

对土地权属的判决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主观: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土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处理。当事人对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 诉讼 。在当事人都持有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但涉案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部门不同,且无法肯定该权属证书真实有效性的情况下,如已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依法 立案 调查,应当先由进行处理。另一方当事人此时以颁发 土地使用权 证的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不宜受理。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fenyunshixun.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