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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武器装备罪法律规定怎样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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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遗失武器装备后是否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是否具备“不及时报告”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两个性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两个性条件之一,才构成遗失武器装备罪,否则应以违纪处理。本罪与丢失支不报罪的法规竞合本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部分法规竞合关系,即丢失支的行为包括了一部分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当军人丢失支时,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特别规定优先适用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应适用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有关规定,以遗失武器装备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遗失武器装备罪,必须具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的情节。所谓“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或者嫁祸于人的;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犯罪分子利用的;严重影响完成任务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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