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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来源:纷纭教育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条件.也就是说,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超过法定的48小时,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经抢救生还但留下后遗症的更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

(一)工作时间

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时间,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和临时安排的时间,以及单位合法要求的加班加点或者单位违法延长的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还包括劳动者自己延长或提前的时间。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未经单位安排自觉延长的时间或者主动加班的时间,只要是在从事本职工作,应一律认定为工作时间。当然,单位能够证明职工系从事私人事务的除外。

(二)工作场所

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指用人单位的所有办公区域,并不限于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地点。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三条规定,工作场所是指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因此,这里的工作场所也应按照这一解释的基本精神去把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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