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拿债务人的东西抵债如果双方同意是合法的,如果未经债务人同意的,则不合法。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财物等措施的是人民,债权人不能擅自拿债务人的财务抵债,需要先向起诉,获得胜诉判决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一、企业破产的对策
(一)构成要件
1、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已到清偿期;是金钱或可以金钱评价的债务;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偿还.
2、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负债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债务不论是否到期。
3、停止支付:是债务人依主观意志作出的外部行为,非财产客观状况;包括明示、默示等各种行为;对到期的金钱债务停止制度;持续一定期间
(二)特点
(1)它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事实状态。
(2)它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状态。作为破产原因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
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通例,是采用单一规定,即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唯一原因。而破产法第2条第1款采用了复合规定和单一规定并存的方式。
(三)复合规定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国际上也称作“非流动性”,又称“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务人已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到期的现有债务”。无力偿债的认定,不以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请求为必要条件。
3、“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债”,国际上称作“资产负债表标准”,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全部债务。这一标准的依据是:资不抵债即表明遇到财务困难。但是,由于这一标准依赖于受债务人控制的资料,因此,采用资产负债表标准有一定的局限性。
4、在能够证明企业同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时,企业有充分理由适用破产程序。此时,如果企业管理层既不申请破产,又不采取积极措施对企业实施拯救,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甚至实施导致企业责任财产减少的资产处分或个别清偿的行为,致使债权益受损,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破产法第125、12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四)单一规定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替代“资不抵债”作为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的条件,是对后者的一个限定。根据这一限定,一时不能支付但仍有偿付能力的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
3、本项标准代表了破产法起草的一个指导思想,即鼓励适用破产程序,特别是再建型的破产程序(重整、和解),以积极清理债务,避免社会中大量的债务积淀和资产闲置,并减少企业长期困境下的道德风险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此外,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其破产重整或者清算。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依法宣告其破产。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这些也属于单一规定。
二、欠钱不还属于什么案件
欠钱不还是经济纠纷类案件,归民事诉讼管理,可以拿着借条或欠款合同到起诉。但是欠款人有资金和能力还钱,却对人民的判决拒不履行,这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就属于刑事案件了,会被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等。
对于经济纠纷类案件,如果借款人欠款不还,债权人最好尽快向提起诉讼要求换钱。起诉后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子、车等财产查封上,避免出现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情况,胜诉后借款人仍不愿意还钱的,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是债务人尽快还清欠款。债权人可以携带身份证、起诉状及副本、比如借条、欠款合同等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债务关系的证据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立案。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在七天内立案。债务人在收到人民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天内仍然没有还清欠款,或者未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三、欠钱不还能拿东西抵债吗
对于欠钱不还的,可以拿东西进行抵债。对于欠钱不还的,可以由双方通过协商来决定拿债务人的财产来抵债,这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未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是不可以私自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以债务人的财产来抵债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