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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分析:确认之诉民事诉讼中诉的一种。当事人要求认定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因为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已经成立、是否存在产生争议,可以诉诸予以确认。凡是原告要求肯定与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的,称为肯定的或积极的确认之诉;凡是原告要求否定与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称为否定的或消极的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在于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诉讼理由是是否具有某种法律关系成立的事实和条件。特点是诉讼本身是要认定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而不确认具体的权利义务。它有时是给付之诉的前提和基础。确认某种行政关系存在和确认某种行政决定是不是无效的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地位不太重要,但仍不失为一种的行政诉讼形式。在确认行政行为效力时,是确认其无效或完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或效力不足,后者属于否认之诉的内容。确认的结果只对当事人双方有效,有时也对该诉讼的第三人有效。起诉人不能因为的确认判决产生对行政机关的某种权利。提起此种诉讼不需要适用行政救济穷尽原则。但如果在否认之诉、实施之诉、完成之诉中也可得到或业已得到确认效果,则行院可拒绝接受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之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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