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希腊建立分公司按如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准备下列材料:
1、总公司的章程;
2、总公司拟在希腊建立分公司的决议,决议中要明确分公司的经营目标。该决议应经过认证;
3、总公司可投入的资本额证明。该证明应由总公司注册登记地所在国的主管部门出具,投入资本额最低不少于6万欧元;
4、总公司仍在运营、其营业执照依然有效的证明;
5、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6、总公司任命分公司代表或代理人的任命书,该任命书应经过公证。如果分公司的代表或代理人是非欧盟成员国的居民,他应持有希腊的居留许可证和工作许可证,如果其是欧盟成员国的居民,只要有在希腊的居留许可即可。
上述材料应为原件,并经总公司所在国的公证部门公证和希腊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所有上述材料都应有希腊文的翻译件。根据总公司所在国的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述第
3、
4、5项证明可由商会或司法机关等部门出具。
第二步:向所在的省申请由希腊商务部签发的批准成立证书。所提交的申请应与第一步骤中所述的材料一并提交。在该申请中,应说明分公司在希腊的地址、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称、外国公司成立所依据的法律。对非欧盟国家来说,还应注明公司的注册登记号。此外,还应提交已缴纳有关费用和公用费
(TAPET)的收据。
第三步:领取分公司批准成立证书,并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部门注册登记,同时分公司在《公告》、《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名录文告》中公示。
第四步:分公司在商会注册。分公司必须在商会注册并缴纳会费。在商会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已填好的商会注册部门提供的申请表格;
2、希腊商务部的批准成立证书;
3、公示批准分公司成立的《公告》;
4、总公司章程的翻译件;
5、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外国总公司在希腊的分公司在经营中应承担向其所在省通告下列材料的责任:
1、任何对分公司成立时向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的修改,如总公司注册地变更?等;
2、总公司每年的资产负债表;
3、与资产负债表相应的每财政年度在希腊的经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