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的工资、公积金、社保、保险、养老金都是可以执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也就是《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明确说到,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归根结底,不管是养老金还是工资、福利、年终奖,都属于老赖的收入,都属于老赖用来承担责任的财产的范围。既然老赖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其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这一规定,裁定执行的对老赖的养老金进行扣留和提取合法合情又合理,具体程序跟执行工资差不多,要求也相似,那便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给老赖及其所抚养家属留出必需的生活费用。只要够吃够喝够穿,有地方住,剩下的养老金不可能放任老赖挥霍逍遥,抓紧还债才是正道。
同时,执行养老金跟执行工资一样,也可以得到有关单位的协助。法律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与单位联动,执行就有了双重保障。
关于执行的程序,其实也差不多,申请执行人申请,作出执行裁定,申请人能提供资料就尽量多提供,也便于通知有关单位来协助执行,不管有没有卡或者账户,保证老赖基本生活需要,剩下的,统统冻结、扣留,老赖看得到但取不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