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开具是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具,基于证明商品和资金所有权转移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和进行税收管理的需要,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
一、开具的规定有哪些
1、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对作废的,应当在上加盖“作废”戳记,作废全部联次妥善保管。
2、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的同时,应该按规定主动向付款方开具,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开具,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开具收款收据及其他凭证。开具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购买方如果要求开具专用的,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但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4、个人消费者索取普通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补偿费开什么内容
一、先要看是什么性质的补偿款。如果是销售方将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销售方的应税劳务已经提供,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则出现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赔偿款的情况,销售方应将获得的此赔偿款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并作营业外收入处理。二、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可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专用,但需要在不同栏次中注明,也可单独开具专用。销售方需将收取的价外费用与所销售的货物一同确认收入,适用相同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所购进货物若是符合抵扣规定的,支付价外费用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同样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