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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电动车无牌照上路怎么处罚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分析】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驾驶未依法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上路驾驶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车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福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驾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一)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

(二)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

(三)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五)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六)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

(七)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

(八)违反规定载人的。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二)违反信号灯、禁令标志、标线通行的;

(三)驾驶加装、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四)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

(五)违反区域通行管理规定的;

(六)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七)污损、故意遮挡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八)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

(九)违反规定载人的。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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