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
(一)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二)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750(三)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3750(四)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9750(五)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000元的,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1475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