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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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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较复杂,大致来讲就是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根据案件的情节轻重,可能由中级人民、或者高级人民、最高人民管辖。除此之外,还有移送管辖或上级人民制定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一、从区检转到市检说明案子加重吗

刑事案件从区转到市,是因为区在审理门移交的案件后发现,案件属于中级管理范围,依法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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