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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起诉更改抚养权

来源:纷纭教育

变更抚养权起诉状:原告:某某,女;被告:某某,男。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金额。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金额。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起诉状范本

房屋确权起诉状

原告1:刘某某,男,192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弄4号301室

原告2:沈某某,女,193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弄4号301室

被告:刘某某2,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弄4号301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成山路***弄37号302室

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原告1和原告2享有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弄4号301室房产的二分之一的产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市人民

具状人:**

20**年**月**日

二、不按离婚协议执行探视权怎么办

一方不按离婚协议执行探视权,另一方可以向起诉。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案例】申请执行人李某,女,33岁,某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张某,男,34岁,某单位职工。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3年7月19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10日生育一女,1998年8月21日,经调解离婚,婚生女跟随张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离婚后,双方在探视孩子的问题上经多次协商未有结果。李某遂以张某不协助其行使探视权为由诉至,要求行使对女儿的探视权。【判决】经审理,人民认为:原、被告虽已离婚,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及由此而带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原告行使探视权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应予支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原告李某于每月的第一、三个星期六上午8时至11时行使对女儿张某的探视权,原告李某可将孩子接走,但要在第二天下午17时前送回,被告张某负协助义务。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遂依法向申请强制执行。

三、什么时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如果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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