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支付房屋首付,登记在子女名下,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后,房子归登记方所有,共同还贷由登记方继续,另一方需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如果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则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非登记方有权分割房屋。如果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按约定享有产权。
法律分析
1.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通常判给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增值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将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双方有其他相反约定。
3.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未进行共有方式的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